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脚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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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脚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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