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前的農會股票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民國64年3月4日內政部(64)台內社字第622157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78年6月14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698850號令修正發布
八月一日創立,名為「有限責任東勢角信用組合」
更名為「保證責任東勢販賣購買利用組合
二月更名為「東勢街農會」
十二月本省光復後,更名為「東勢鎮農會」
十一月二十八日奉命將東勢鎮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定名為「台中縣東勢鎮農會」
四月二十一日配合縣市合併改制名稱變更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民國64年3月4日內政部(64)台內社字第622157號令訂定發布
民國78年6月14日內政部(78)台內社字第698850號令修正發布
農會設立之初原為股金制,後來依據上述辦法改為會員制沿用至今,所以老一輩的人會稱農會為「組合」,而農會的股金就叫做「組合口」,一口代表一股,但是自從民國64年股金制改為會員制後,當初的股票就依上述辦法處理,所以不管您當出有沒有去換證,現在都只能當紀念品,就算以後再改回股金制,也會依新制換發股票而不是以舊憑證來換新股票。
改制時係以一股換取一會員資格,並且予以繼承制度實施至現在,而如果當初確實沒有繼承者,是可以要求農會退回股金,不過係以原繳金額為限,而當初原繳金額大都是幾塊錢或幾十塊錢,所以如果當初沒去轉換會員,其實很少有人真的會去要求退款,而沒有退還的股金或經轉換會員後的股金,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