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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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沿革


田秘書炳煇撰述99.01.01


前言:查農民健康保險政府於74年10月25日開始第一期試辦於76年10月25日實施第二期試辦,經吳總幹事武雄關心本鎮農民之健康保障起見,遂多方努力向政府爭取第二期試辦,幸有所成。本會於76年10月18日知悉獲開辦該項重大業務,吳總幹事即令家畜保險部主任田炳煇另派楊中山專員主辦及辦事員兩名共同籌辦該業務,經主任與主辦參與台北勞保局之業務講習後再就教於西螺農會之實務作業,一切準備就緒,於76年10月21日本會召開全體員工下鄉分里按戶要保、收錢,於76年10月25日全鎮正會員要保者彙報勞保局,正式邁入農民健康保險階段。(費率6.8%、農會負擔10%、農民40%、政府50%保費、死亡5個月給付、投保薪資8,400元)

  • 76年10月25日

    本會開辦試辦農保(第二期)資格-未滿70歲之正會員。

  • 77年7月25日

    放寬加保資格,年滿70歲以上會員全部納入。開辦期間保費被保險人負擔30%、農會負擔10%(全面試辦)

  • 78年7月1日

    政府全面正式立法全國全面實施,保費被保險人30%、死亡喪葬津貼增為15個月、投保月津薪10,200元。

  • 78年7月25日

    開放非會員加保-參加資格增配偶及直系血親,經每月乙次之資格審查會通過者。

    77年10日29日修改正會員農地面積0.1以上,以前未設限。

    80年5月30日雇用證明書統一格式化。

    82年5月12日農保戶遷外又遷回得補審查追認。

  • 83年3月1日

    農保給付請領人得改由本會入戶信匯領款。

  • 84年3月1日

    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使全民醫療強制統一事權。

    74年6月5日實施民法夫妻財產分開制。

  • 84年3月1日

    全民健保之實施要點:

    農保被保險人得依附參加夫妻、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

    全國之醫療歸全民健保局辦理。

    診療時以健保卡就診。

    健保費-16,500*4.25%*30%=210元

    農保費-10,200*2.55%*30%=78元

  • 84年8月14日

    實施老農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84年8月14日開始受理至10月底止追溯84年6月生效。

    每人每月3,000元。

    年滿65歲,投保滿6個月均可申請。82年所得不超過160,200元、85年度83年度所得不超過168,120元、86年度84年度所得不超過178,560元、87年度85年所得不超過184,320元。

  • 84年11月21日

    楊中山保險主辦移交吳源昌。

  • 84年11月1日

    農保費減免-極重度、重度全免、中度二分之一、輕度四分之一

    健保費減免-同上

    中低收入戶全免。健保追溯84年7月1日生效。

  • 85年1月1日

    八十五年度健保卡A卡需由原發卡單位查驗。

  • 85年3月31日

    健保84年度自負額全年超過25,000元於85年3月底申退。

  • 85年7月1日

    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薪資調漲17,400元、每月222元

    老農福利津貼定期覆審7月1日起至8月31日

  • 85年6月1日

    農保加保資格廢除配偶,但增列贅婿視同媳婦。

    廢除農保資格定期清查及往戶政查對。

  • 85年6月1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年滿65歲當日改當月提出申請。

    85年8月21日至85年9月20日補6月份老農福利津貼複審。

  • 85年8月

    正會員住址外遷再遷回農保資格不受理事會影響。

  • 85年8月1日

    兒童健康手冊使用由滿四歲延至六歲。

  • 85年8月1日

    86年3月份起健保卡全面換新卡舊卡可使用至2月底。

    86年1月1日換卡者,更換新卡。

    85農輔字5144419A號9月9日農委會函釋農地一律按每人0.1面積加保。

  • 85年10月1日

    雇主負擔眷口數由1.1人降低為0.95人。

  • 85年11月14日

    農委會釋亦出具僱用證明書之自耕農、佃農未明文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

  • 85年3月22日

    司法院函釋農保被保險人遷移外鄉鎮死亡,家屬得代辦加保手續。

  • 86年1月17日

    領軍人保險之退伍給付及月退俸者可申領老農福利津貼。

  • 86年1月10日

    農委會86農輔字第86100717A號老農福利津貼初審免送鄉鎮公所。

  • 86年2月19日

    門診自負額由原兩級改3級,由4月1日實施。(50,50,100,150)

  • 86年3月1日

    86年3日1日起率先實施台北市、高雄市醫藥分業。

  • 86年3月13日

    老農福利津貼申領不符合已領政府救助金有誤者不必再提供證明書件申覆,可逕自鎮公所核對轉送縣府,電腦磁片傳送勞保局即可。

  • 86年4月1日

    投保單位得代漏報之70歲以上及殘廢者憑據向健保局依格式申請補發應有之補助費。

  • 86年1月27日

    省86農輔字第19364號函正會員之事業、僱主農保資格可保留。

  • 86年5月1日

    86年5月1日起門診自負額調整為50、50、100、150

  • 86年4月29日

    86年7月1日起全民健保薪資額增為18,300元、每月負擔233元。

  • 86年5月21日

    身份證職業欄廢除免紀載。

  • 86年5月21日

    農保申保人之職業認定改以切結書行之。

  • 86年7月1日

    86年度健保每次治療自負額超過17,000元,整年度超過29,000元於次年1-3月申退。

  • 86年10月15日

    基金勞工工資調整15,840元。

  • 86年10月16日

    田主任於監事會建議每四年調查會員會籍乙次。

  • 86年10月28日

    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83138號函:有關農保生育給付標準,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4、25條規定辦理,並溯及84年3月1日實施至有請求權2年得以本函發文日為請求日。勞保局函示因25條二項尚有疑問俟陳報內政部釋示後另行函告。

  • 87年3月10日

    尿毒症患農保被保險人自86年12月21日起得請領殘廢給付。依內政部87年1月26日台(87)內社字第8702043號函及87年2月25日台(87)內社字第8785578號函。(比照勞工保險給付辦法同時生效)

  • 87年3月17日

    健保第1類至第4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口數以0.88人計自3月1日生效。(健保承字第87004313號)

  • 87年1月20日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正會員年滿80歲以上,本會將補助其農保費自負額,預計每年支出20-30萬元。

  • 87年6月1日

    87年1期農保費本會補助80歲以上參加10年會員年資之保險費。

  • 87年6月9日

    健保費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由87年7月1日起增為19,200元、每月應付245元,本會於87二期補收12元。

  • 87年6月29日

    87年3月18日台內社字第8781058號修正農保法施行細則,修正殘廢給付其效力為醫師診斷殘度之日起算。

  • 87年6月29日

    健保中承字第87024267號:87年7月1日起外籍配偶取得居留證、定居證、外僑居留證四個月以上可參加全民健保。

    另領中低收入戶者不論其身份為何,一律參加公所第五類被保險人。

  • 87年7月14日

    依內政部81年4月30日台內社字8173077及85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8501568號函起適用:農保殘廢給核領後不能從事農業工作者應予停止農保資格。

  • 87年7月1日

    持重大傷病卡住院治療費自負額每案19,000元、每年32,000元可依法申退。

  • 87年11月13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老農福利津貼排富條款,並追溯84年6月生效並予補發放。(勞退者預定10月生效)11月13日後公、勞退不得領。

  • 87年11月1日

    行政院農委會公告自87年11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止政府受理離牧計劃補償(豬、雞、養飼戶)由鎮公所組小組審查後送縣政府覆審。

  • 87年11月15日

    農保費87年2期開收,本期補收7-11月健保差額,每月12元共計60元,本期每人合計收1,998元。

  • 88年1月18日

    農保給付各項申請表格及收據全部更新。

  • 88年3月1日

    健保自付額上限調升每件病20,000元,全年34,000元。

  • 88年3月15日

    農委會為老農津貼修正草案已於88年2月10日提請行政院審核,俟核定後即可實施。

  • 88年5月7日

    老農例施行條正於87年11月11日公佈後殘廢退保或其他原因退保時其老農津貼領取至死亡為止,死亡後補申請不得超過死亡日起6個月,每年定期下鄉覆審廢除。

  • 88年5月11日

    老農津貼申領核發辦法,農委會於88年4月30日修正發佈,88年5月起實施補申請至88年8月2 日截止。

  • 88年6月9日

    健保自付於8月1日起藥費100元以上加收20%,使用至I卡者每次加收50元,東勢鎮農會卡加收100元,輕中度復健每次加收50元。

  • 88年6月22日

    立法院修正健保眷口數改為3口,滯納金改2%。

  • 88年7月16日

    健保眷口數改為3口,總統於7月15日發佈於7月17日實施。

  • 88年8月1日

    健保醫療自負額:

    100元以-0

    101~200-40元

    201~300-60元

    301~400-80元

    401~500以上-100元

  • 88年9月21日

    本鎮發生有史最大地震,死亡381人。

  • 88年10月25日

    本鎮11月1日~89年3月31日止災民持災民健保卡可免就診自負額。

  • 88年11月17日

    健保費補助災戶88年10月~89年3月共六個月,保險部接名冊後准予退費。

  • 88年11月19日

    88年12月1日起農保給付由信匯改跨行通匯入帳。

  • 88年12月13日

    保費受災民補助免繳期間88年10月~89年3月。

  • 88年12月29日

    九二一地震受災農保戶減免保費期間為88年9月25日~89年3月24日止。

  • 89年1月31日

    即日起以自耕農身份加保者而年齡70歲以上,勞保局將派員現場農具操作,以驗實際。

  • 89年4月1日

    921地震受災戶減免健保費延長至89年4月1日~89年9月30日。921賑災卡有效時間延至89年4月1日~89年9月30日。

  • 89年7月3日

    即日起家畜保險一般保險開始再辦理。

  • 89年10月1日

    921賑災卡除住院再延6個月外,其他一律失效。

  • 90年1月1日

    (A)健保A卡本日始用。

    (B)醫院門診合理量,本日起實施。

  • 89年12月22日

    農保加保前已具重度以上殘廢者來文各承保單位對於其資格重新審查認定。

  • 90年2月27日

    本年1月~12月921受災戶65歲以上3歲以下免繳健保費。

  • 90年2月21日

    震災卡使用由90年3月底延至9月底住院使用。

  • 90年2月27日

    本年1~12月921受災戶之健保減免民國25年12月31日以前、民國85年9月1日~89年12月31日之3歲以下兒童。

  • 90年6月1日

    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於90年6月1日凡年滿75歲以上年資加入會員10年以上者由本會代繳農保費。

  • 90年5月11日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保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於90年5月11日修正廢除雇農資格加保。

  • 91年2月1日

    第14屆第2次代表大會決議農保費由本會代繳年齡降至會員年滿70歲,並從91年6月1日起實施。

  • 91年2月27日

    健保IC卡籌辦會議開始講習。

  • 91年2月19日

    921震災全健保費補助921當時年滿65歲以上、3歲以下兒童繼延從91年1月至12月止延至92年12月底。

  • 91年3月1日

    即日起未滿3歲兒童就醫免收自付額。

  • 91年4月15日

    內政部函示農保請領各項給付時投保單位應先清查被保險人資格後始送件。

  • 91年4月26日

    本會下鄉辦理健保IC卡於5月22日開始。

  • 91年5月24日

    內政部函農保資格會員之給付處理。

    77年11月15日以前加入正會員-附戶籍謄本及會員卡

    77年11月15日以後加入正會員-同上及地籍謄本

  • 91年7月10日

    保承字第09160047390號依農委會釋示,同乍直系申請非會員農保未規定同戶後90日始得加 保。(往後每年至少從事農業90日)

  • 91年8月8日

    文宣通告77年11月後加入正會員之農保加保人及農事小組長,以後請求給付時將檢附戶籍及地籍資料共計1,096件。

  • 91年7月

    殘廢給付之請求除洗腎、截肢、器官摘除治療結束可立即請求外,其他慢性病之請求需經治療一年後。

  • 91年12月16日

    91年度健保卡於92年度繼續使用至IC卡換發為止,使用多卡加收負擔於92年停止。

  • 91年2月19日

    (補登)921健保補助保費之年齡基準為88年9月21曰當日3歲以下65歲以上之受災戶。

  • 92年1月24日

    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待收回醫院優惠減免之租金後將轉回饋年齡滿68歲入會滿10年之正會員保費。(預估將多支出每年35萬元)

  • 92年5月15日

    本會溢收健保補助費(震貨受災戶)一期約480萬,待宋補助正常收費時一併抵扣作業。

  • 92年6月23日

    農保第三次修正於92年5月30日正式實施。

    修正第2-4條、6-8條、11條,增訂9、10條。

    主要修正:林-原0.1 現0.2 承租原0.2 現0.4

    出售農產品每年30,600元證明或購成本20,400元證明

  • 歷年修正紀錄

    1.84年1月21日修正第9條

    2.90年7月27日發佈第2、3條、修正第9條

    3.92年5月30日修正如前列。

    ◎92年6月12日公佈92年6月14日正式實施。

  • 92年7月5日

    保險部開辦汽機車強制險(與新光、縣農會結盟)

    保費:

    輕機車一年$567、二年1,027

    重機車一年$777、二年1,437

  • 92年11月5日

    921年滿65歲及未滿3歲之健保費補助,90年二期溢收款於92年二期補回,期間內退保者已現退處理。

  • 92年11月19日

    新制會員資格辦法92年10月31日實施。

  • 92年12月17日

    農保資格審查辦法修正:

    1.投保滿8年65歲得免驗農地證件原有地不外遷。

    2.雇農條件可補件確保雇農之應具條件。

  • 93年5月

    農會補助年滿65歲以上會齡10年以上之正會員農保費。

  • 96年8月1日

    健保費原每人$262元、增加$25元、合計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