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硬質玉米

訊息發布

2023-03-08

主旨:公告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為辦理1119-10月乾旱暨1121月下旬寒流(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之硬質玉米。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11237日至316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公告地區之直轄市及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硬質玉米每公頃為28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165%)。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類別:H」。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請公告地區之直轄市及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硬質玉米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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